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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並未牴觸環境影響評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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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0500317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並未牴觸環境影響評
估法,請查照。
一、本署已於本(105) 年 4 月 15 日以環署綜字第 1050029254 號函
說明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意涵
在案。
二、上述公文說明三已敘明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同時兼具表列及委員會審查認定之要件,其中「委員會審查認定
」係指開發行為除係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外,委員會仍應依環境影響
評估法第 8 條評估該開發行為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方符合
兼具表列及委員會審查認定之要件,因此並未牴觸環境影響評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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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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