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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公司欲輸出「廢鎳鎘電池」至日本處理,並函詢總代理商是否符合輸出資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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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500078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欲輸出「廢鎳鎘電池」至日本處理,並函詢總代理商是否符 合輸出資格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我國「含鎘電池(廢棄物代碼:C-0171)」 多輸出至法國、美國、 韓國、日本、瑞典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 OCED) 進行處理, 且行之多年,並無○○公司來函所稱無法處理之窘境。 二、臺日雙邊有害廢棄物越境運送,應依本署 102 年 9 月 12 日發布 之「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及 94 年 12 月 1 日與日方 簽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控制有害廢棄物越 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規定辦理。 三、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有害廢棄物之輸 出,應由該廢棄物之產源事業、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辦理報關、輸出。 四、本案○○公司為○○公司臺灣總代理商,尚不符合前開規定之輸出者 資格(廢棄物之產源事業、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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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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