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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本署有關醋酸乙烯酯自國外輸入數量與公證數量差異時,應如何申報運作紀錄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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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1083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本署有關醋酸乙烯酯自國外輸入數量與公證數量差異時,應如何申報 運作紀錄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商於輸入毒化物時,均應填列進口報單向財政部 關務署進行申報,貴公司於申報毒化物輸入數量時,原則應與進口報 單上之輸入數量一致。 二、若貴公司進口報單數量與公證行公證數量有差異,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將差額(損耗)據以填報於運作紀錄表中 「運作行為及重量」之「其他」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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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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