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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貴轄○○○工業區是否屬「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納管之特性工業區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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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672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空氣品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工業區是否屬「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
施設置標準」納管之特性工業區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8 月 17 日彰環空字第 1040040188 號函。
二、依「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第 2 條
第 1 項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5 條所稱特殊性工業區,指工業
區內容納所列特殊性工業類別合計基地面積超過總基地面積 1/4 者
,其中特殊性工業類別合計基地面積以工業區內產業類別屬特殊性工
業者之廠地面積加總結果計之。若某工廠從事之產業類別均屬特殊性
工業,可直接以工廠登記資料之廠地總面積為特殊性工業類別基地面
積;若某工廠從事之產業類別僅部分屬特殊性工業,則應查明從事特
殊性工業類別之廠地面積,非屬特殊性工業類別者,其廠地面積不列
入計算。
三、依貴局所提資料,目前○○○工業區內有○○○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及○○○材料等
4 家公私場所,依其工廠登記資料,○○○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之化學
材料製造業及○○○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之化學材料製造業及化學製品
製造業,應查明是否屬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樹脂、塑膠、橡膠製
造工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及酸鹼工業等特殊性工業,倘屬之,則
應進一步查明從事該些特殊性工業所使用之廠地面積,加總後列為○
○○工業區之容納特殊性工業類別合計基地面積。
四、依貴局 104 年 8 月 12 日彰環空字第 1040040552 號函檢送之「
彰化縣工業區特殊性工業設置情形表」已明列貴轄彰濱工業區、全興
工業區、福興(兼埤頭及田中)工業區及芳苑(兼社頭織襪)工業區
總基地面積及容納特殊性工業類別合計基地面積。○○○工業區之總
基地面積及特殊性工業類別合計基地面積,請比照貴轄其他工業區認
定方式,儘速查明,俾利推動後續管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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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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