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公司函詢有關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文件換證作業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10681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有關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文件換證作業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製
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製作安
全資料表,並應隨時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其更新內容、更
新日期、版次等紀錄應保存 3 年備查。」
二、另「安全資料表格式」已於 103 年 12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10301
03652C 號公告修正,請貴公司依該格式辦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