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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函詢所屬觀音二廠是否適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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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400879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所屬觀音二廠是否適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 103 年 12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 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本辦法修正發布前,處理設施已建造 、裝置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 3 年內,依第 10 條規定辦理,合 先敘明。 二、貴公司函送資料僅係建築物之相關建造或使用執照證明,並無處理設 施之相關建造或裝置證明,請貴公司提供處理設施之交貨或安裝證明 予登記機關,俾利登記機關確認是否適用前開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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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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