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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有關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濃度申報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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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0684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有關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濃度申報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4 年 8 月 19 日○字○○○號函。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第 4 類毒性化學物 質之運作,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 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並依核可內容運作。 三、主管機關依運作人申請之運作濃度等內容進行審查,並核發毒性化學 物質核可文件,核准後運作人應依核可內容及濃度範圍運作並申報運 作紀錄。 四、運作人依規定申報運作紀錄時,雖上、中、下游濃度有不一致之情形 ,如符合核可文件登載內容,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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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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