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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公私有土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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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691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公私有土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7 年 3 月 12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14911 函(副本諒達)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之共有人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之清理 義務,應對每一位共有人分別處罰,無罰鍰分配或由全體共有人連帶 負責之問題。對每一位違反義務之共有人為相同的處罰,並對於同一 人的同一違法行為處罰一次,並無涉公平原則及一行為不二罰之違反 。 二、依本署 96 年 6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0292 號函(副本諒達 )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無論是否在指定清除 地區內之一般廢棄物,僅需事實上之狀態存在,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即負有清除之義務,惟行政機關於違法裁罰時 ,於同一法條中,應選擇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同屬狀態責任, 則有直接管領力(近者),優先於無直接管領力者(遠者)而受處罰 。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之清理義務,分別存在於土地所有權之每一共 有人,任一共有人均應負整體土地之清理責任,不能僅就其持分比例 完成環境清理而予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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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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