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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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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1113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 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分 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 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 之事業」。 二、事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工廠登記)登記之行業別,若為上開公告列 管之行業,即應依相關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 報廢棄物產出、貯存及清理流向等情形。 三、又事業若僅產出「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六 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 、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十之廢 棄物,得提出申請解除列管,並請 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符合 解除列管條件後,方可同意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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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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