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局函請釋示運作人地址變更,違反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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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1114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請釋示運作人地址變更,違反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申請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
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惟負責人變更應於 60 日內為之。」違反前述規定依毒性
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5 條第 7 款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
罰鍰。其裁處機關得為運作人或運作場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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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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