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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2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貴局函請釋示運作人地址變更,違反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301114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主    旨:有關貴局函請釋示運作人地址變更,違反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申請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
          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惟負責人變更應於 60 日內為之。」違反前述規定依毒性
          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5 條第 7  款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
          罰鍰。其裁處機關得為運作人或運作場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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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