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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廢棄物輸入(出)許可之申請資格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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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0971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函詢廢棄物輸入(出)許可之申請資格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入(出), 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並於取得許可後, 始得為之。 二、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具事 業廢棄物之輸入資格者為: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再利用許可之機構;另事業廢棄物之輸出者資格,依同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僅為該廢棄物之產源事業或廢棄物清除機構。 三、○○公司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且輸入之廢棄物係委任具處理能力與 資格之○○公司加工處理,尚不符合前開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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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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