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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業者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其效力得否等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並據以申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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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0744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業者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明 文件,其效力得否等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並據以申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 可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經濟部 103 年 9 月 4 日經授中字第 10300657750 號函辦 理。 二、依經濟部函說明四「本部建議如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4 條規定取 得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於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日起至 109 年 6 月 2 日前之有效期間內,準用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核准登記工廠之規定 ,俾提升未登記工廠完成補辦之誘因。」。 三、工廠於取得前項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適用工廠管理輔 導法核准工廠登記之規定,請 貴局據以受理申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 許可,惟核准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證照有效期間不得超過 109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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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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