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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高樓建築之開發,同一基地(申請1張建築執照)配置1棟地上28層 住宅及1棟地上19層商業大樓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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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0400115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高樓建築之開發,同一基地(申請 1 張建築執照)配置 1 棟地上 28
層住宅及 1 棟地上 19 層商業大樓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復請查照
。
說 明:一、依貴局 104 年 2 月 5 日新北環規字第 1040234821 號函辦理。
二、高樓建築之開發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 26 條規定
予以認定。
三、依來函,開發單位擬於同一基地(申請 1 張建築執照)分設住宅與
商業 2 幢大樓,其中商業大樓樓層為地上 19 層、高度低於 70 公
尺,住宅大樓樓層為地上 28 樓、高度低於 100 公尺。
四、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 項第 15 款規定略以
:「建築物層數係指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因本案係屬同一申
請案,應以最多之層數(高度)及「認定標準」第 26 條第 2 款規
定予以認定。即本案申請樓層數為地上 28 層,屬商業大樓之開發,
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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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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