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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轄內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展延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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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300691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轄內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展延疑義一案,詳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回 收業、處理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 5 年,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 原登記項目之業務者,應於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申請展延。本辦 法規定之申請展延期間(登記期限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其目 的係因登記機關受理審查時,須相當之行政作業時間,為減少登記機 關行政負擔,且為避免因行政作業影響業者權益,故明定申請展延期 間。爰此,業者若未於法定申請展延期間內申請展延登記證者,並無 違反本辦法,惟依同條文第 2 項規定,登記機關尚未作成准駁之決 定時,業者應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日起停止營運,即業者若未於前 開期間內申請展延登記證,則須自行負擔停止營運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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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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