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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我國「電爐製鋼過程污染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廢棄物代碼:A- 7101)辦理越境處理時,其對應之「巴塞爾公約」清單編號為「A-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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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611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我國「電爐製鋼過程污染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廢棄物代碼:A-7101) 辦理越境處理時,其對應之「巴塞爾公約」清單編號為「A-4100」,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國際間廢棄物之越境運送皆依循「巴塞爾公約」規定辦理,為避免各 國對廢棄物之認定不一,公約以成分(鉛、鎘、汞等)及有害特性( 毒性、生態毒性等)為判定依據,規範各項廢棄物之管理強度,並以 A 清單(具危險性)及 B 清單(不具有害特性)區分。 二、我國「電爐製鋼過程污染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Electric arc furnace dust,簡稱:EAFD)因含有六價鉻、鉛、鎘及戴奧辛等有害 物質,故國內業者於辦理境外處理時,皆以「巴塞爾公約」清單編號 :A-4100(用於清除工業廢氣之工業性控制污染設施產生之廢物,但 不包括清單 B 所列此類廢物。)進行通報輸入國,並俟輸入國同意 許可後,我國才據以核發輸出許可證。 三、另本案申請輸出許可之資格及須檢具之申請文件,應依「事業廢棄物 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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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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