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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3條第4項有關「再次」申請輸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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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2351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函詢事業廢棄物輸出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再 次申請輸出時,應檢附首次輸出妥善處理之書面報告。」,其中「再 次」申請輸出,係指第 2 次申請輸出時,業者應檢附首次輸出後之 妥處報告,證明廢棄物已經處理完畢。嗣後之申請案則免附。 二、為確認輸出者於取得許可後,依法辦理通關輸出作業,本署於「廢棄 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附件二輸出許可申請審查表之書件審 查項次 16 規定,申請者應檢附「前次(上一次)核發許可文件有效 期間之輸出紀錄」,如申請者於前次核發許可文件尚在有效期間內, 再次另案提出輸出許可申請,則檢附前次已出口之紀錄(如:出口報 單、核銷紀錄等)亦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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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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