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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收費應反映實際清除處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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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431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貴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收費應反映實際清除處理成本,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6 項規定略以:「執行機關受託處理 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代 清除處理收費標準收費」。 二、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建請依本署 93 年 6 月 23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4402 號函「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 廢棄物收費標準訂定原則」,訂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 並應反映實際清除處理成本。 三、前開收費標準訂定原則之焚化廠代處理費用,應包括焚化廠之興建成 本、營運成本、土地使用成本等 3 大項,掩埋場代處理費用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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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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