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倘為政府機關,因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功能業務與組織改造,原機關名稱改變是否涉及「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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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0602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倘為政府機關,因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功能業務與
組織改造,原機關名稱改變是否涉及「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
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3 年 5 月 27 日高市環局土字第 10335682900 號函
。
二、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3 條第 5 項暨「毒性化學物質許
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變更運作人基
本資料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惟負責人變更應於六十日內為之。」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運作毒
性化學物質,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承上,有關政府機關之「毒化物運作人及負責人」,業已於 100 年
12 月 28 日環署毒字第 1000106419 號函釋示在案。毒化物運作人
為行政機關者,其向主管機關登錄之負責人得由經機關首長授權且實
質具有監督管理該項業務之人員擔任,並於申請時檢附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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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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