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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實驗室使用毒化物藥品空瓶,經自行洗淨處理後,如何判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後續處理程序」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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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496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實驗室使用毒化物藥品空瓶,經自行洗淨處理後,如何判定為一般
事業廢棄物及後續處理程序」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 條規定,容器之
清洗,屬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方法。
二、查本署 91 年 8 月 14 日環署廢字第 0910055887 號函釋: 「依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 5 條規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盛裝
容器,如事業具有有效清洗廢盛裝容器之設施,並能妥善處理所產生
之廢水或廢液者,經其洗淨後之廢盛裝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
物。又該容器如經該原物料供應商回收再盛裝原物料使用者,得認定
非屬廢棄物。如該回收使用係非用於原用途,則其再利用應依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之規定辦理;另如事業無法自行在廠內進行清洗或整理,
且擬委託其他事業代為清理時,該接受委託之事業應具有該項廢棄物
之清除或處理或再利用許可,方得接受委託清理」。
三、另所詢洗淨容器可否入進入資源回收體系一節,查本署 102 年 8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66974 號「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
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以表二規定之鋁、鐵
、玻璃、紙、在鋁箔包、塑膠等材質之容器裝填同附表所載之物品(
包含食品、動物食品、飼料等 31 項),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
、布、箔等包裝,容器之容量未達 17 公升者,為應由製造、輸入業
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毒化物藥品空瓶,非屬上述
公告附表二所載物品,故非屬應回收容器。
四、毒化物藥品空瓶,其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之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倘該類廢容器若進入資源回收體系辦理
稽核認證作業,則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允收標
準規定,非屬公告列管應回收廢棄物範園,列入「雜質率」計算,不
予核撥補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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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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