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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隨地拋棄檳榔汁、檳榔渣之污染環境行為,應就個案違規事實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查處認定是否依廢清法第50條之1規定辦理戒檳班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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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0433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請釋示隨地拋棄檳榔汁、檳榔渣之污染環境行為,是否應依廢
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辦理戒檳班講習,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3 年 4 月 21 日中市環衛字第 1030039070 號函。
二、查依 102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之 1 規
定係規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
渣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戒檳班講習。
三、有關隨地拋棄檳榔汁、檳榔渣(含將檳榔汁、檳榔渣置於容器後拋棄
)之污染環境的違規行為,行為人是否應接受戒檳班講習,應就個案
違規事實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認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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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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