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環境教育法第8條第2項第1款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0000650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教育 |
內容: |
主 旨:所詢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7 月 13 日環衛字第 1000010306 號函。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自各級主管機關設 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 )助款撥入。…」,貴局所詢前揭百分之五支出預算,是否含上級補 助款;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為例,目前本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各 地方政府指定用途之支出項目,業列入本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預 算項目中,並已提撥百分之五撥入本署環境教育基金,為避免同一項 目重複提撥,本署補助地方政府之補助款,得由支出預算項目中扣除 。 三、有關年度中環境保護基金各來源之支出預算如辦理追加減,環境教育 基金是否應隨之辦理追加減案:為確保環境教育基金之穩定性,以當 年度所列支出預算為基準,不因預算追加減而變動。100 年 6 月 1 0 日以環署綜字第 1000046355 號函釋示,針對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 須接受環境講習之情形,係以違反日期在 100 年 6 月 5 日以後 為裁處對象,並非以裁處日為判斷依據。 四、依前揭釋示之精神,所詢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 自應以 100 年 6 月 5 日以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實 收罰鍰數為主。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