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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貴縣所轄各公所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是否應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貴縣之環境教育基金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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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0000578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教育 |
內容: |
主 旨:所詢 貴縣所轄各公所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是否應每年提 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貴縣之環境教育基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7 月 6 日雲環綜字第 1000004688 號函。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自廢棄物清理法之 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 額撥入。」,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 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 三、依前揭法條所示,鄉(鎮、市)公所為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自 應依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由執行廢棄物回收 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貴縣之環境教育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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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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