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加工出口區內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相關疑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200427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函詢加工出口區內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相關疑義,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事業應於依法辦理設立、變更及歇業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 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二、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設置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12 款及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加工出口區內工廠登 記證之核發事項,為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掌理。另依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申請設立區內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資 料,向管理處申請或向分處申請核轉,由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 定;其審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及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其登記之申請 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變更或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 ,由經濟部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事業設立及變更相關作業應依據經 濟部所訂之規定辦理。 三、依經濟部 100 年 6 月 10 日經工字號第 10004603190 號令,辦 理工廠登記及變更登記時,應將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納入審 查。綜上,雖加工出口區相關行政管制均依設置管理條例辦理,且主 管機關為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惟涉及工廠設立及變更登記時,仍須依 前開經濟部令之內容辦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