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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進口物質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徵收項目,請依規定申報及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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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100613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進口物質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徵收項目,請依規定申報及補 繳,請 查照。 說 明:一、100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以下 簡稱收費辦法),新增「銅」為指定公告應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費(以下簡稱整治費)之物質,依據環署土字第 1010001376 號函 ,細分進口銅稅則號別前四碼 7401~7406 以及 741999930007 均為 徵收對象(如附件,亦可參閱環保法規查詢系統 http://ivy5.epa.g ov.tw/epalaw/index.aspx)。 二、依據收費辦法第 2 條第 7 款規定,產製原料已於當季繳納整治費 ,該物質之產生量得扣減其原料已繳納整治費之重量。貴公司 100 年第 3 季及第 4 季產製量之認定,已先行扣除當季申報進口原料 量,據以徵收整治費;至於 100 年第 3 季以前進口銅因非屬整治 費徵收對象而未繳納者,其後續於第 3 季及第 4 季產製仍應依 100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收費辦法繳納整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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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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