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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彰化縣政府及屏東縣政府函詢辦理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檢測所需經費補助案,因不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基金用途,歉難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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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1005143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彰化縣政府及屏東縣政府函詢辦理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檢測所需 經費補助案,因不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8 條基金用途,歉難補 助經費,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1 年 6 月 18 日府工地字第 10100447130 號函及 6 月 21 日工地字第 10100518350 號函。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第 3 項及依同 條文第 4 項所訂旨揭備查作業辦法之立法旨意,係為預防產業集中 之工業區運作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爰增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 區域內污染潛勢,定期檢測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另依本法第 28 條第 3 項之規定基金之用途尚無包含本法第 6 條 第 3 項及第 4 項,故所詢檢測經費補助案,本署歉難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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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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