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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加油站函請免檢附「土壤檢測報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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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7063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貴轄○○加油站函請免檢附「土壤檢測報告」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業於 99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告,關於土污法第 9 條之相關規範與修正前有異,而「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9 條指定公告事業執 行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宣導手冊」係於 98 年 12 月印製,因此適用性 亦有所差異。另按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事業應於設立、變更及歇業行為前,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 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查,而土污法第 57 條又明文規定第 11 條於 修正後一年即施行。準此,土污法第 9 條規定之應檢具之土壤污染 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依土污法第 11 條規定須技師簽證。 二、貴轄○○加油站於停業前雖曾依土污法(修正前)第 9 條之規定提 送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並經貴局於 98 年 7 月 10 日備查在案,然今 ○○加油站係欲辦理經營者(經營主體)之變更,其管制之時機點不 同,再者 100 年 2 月 3 日後所提送之資料皆須經由技師簽證; 因此依法應重新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審查,較為妥 適且符合原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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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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