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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提出污染控制、整治計畫或應變措施涉及離場處理時,污染土壤經污染改善完成後能否進入土資場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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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331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提出污染控制、整治計畫或應 變措施涉及離場處理時,污染土壤經污染改善完成後能否進入土資場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相關規定提出污染控 制、整治計畫或應變措施涉及離場處理時,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 關係人)應提出適切整治、污染改善方法,並應依土污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提出離場處理之方式與設施及管制措 施,經縣、市政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改善推動小組審查同意後據以辦 理。 二、經查本件○○公司委託XX公司辦理新竹市垃圾掩埋場大門口前,西 濱公路西濱橋下(客雅溪出海口)油管破裂致油品洩漏案,上開案件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改善評估報告書離場計畫書已於 98 年 11 月 24 日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核定通過,同意受油品類污染土壤移至土壤復 育場內進行污染改善,完成污染改善之土壤運送至土石資源回收場( 為最終處置)。目前該批土壤業經污染行為人改善完成,並經新竹市 環保局完成驗證,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三、次查「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第 14 條規定 「建築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應由承造人或申請人於工地實際產出 剩餘土石方前,將擬送往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之地址及名稱報本府備 查後,由本處核發運送憑證及處理紀錄表,並副知合法收容處理場所 之相關主管機關。」,另依「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 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 計畫經核可後,由本府工務處發給運送憑證(表二)及處理紀錄表( 表三)。」,是以,剩餘土石方擬運送前應現取得新竹市政府公務處 核發之運送憑證始可執行運送作業。 四、再查 89 年 9 月 27 日內政部營建署 89 營署綜字第 35552 號函 釋「關於請釋河川浚渫底泥(淤泥)是否得進入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暫 存或堆置乙案」,略引「…另查營建署 88 年 11 月 24 日 88 營署 綜字第 65326 號函檢送研商「水庫、河川、給水廠、沈砂池,等淤 積之泥土資源回收再生利用申請設置土資場疑義」會議紀錄之會議結 論(一)業闡明前揭方案之適用範圍,係屬不會產生二次污染之有用 剩餘土石資源;惟據陳二仁溪已遭受嚴重之重金屬污染,為妥善規劃 處理,建請貴縣環境保護局邀集有關專家學者及相關政府機關研議適 當之處理方法及具體之環境保護處理措施,若經適當分類或加工處理 ,符合前揭本方案規定,自得進入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暫屯、堆置 或處理」,是以本件該批土壤於 100 年 2 月 14 日經新竹市環境 保護局確認已經污染改善完成,並經確認其屬性係屬不會產生二次污 染之有用剩餘土石資源。 五、本署 100 年 3 月 15 日函請新竹市政府工務局告知提供取得管制 編號方法及辦理程序。嗣後新竹市政府於 100 年 4 月 12 日以府 工建字第 1000037911 號函回復說明在案(如附件)。 六、按上開公文說明,處理後土壤擬清運至土資廠者,應依據「新竹市營 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將擬送 往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之地址及名稱報新竹市政府備查後,由市政府 核發運送憑證及處理紀錄表,另依據「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 物處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三章第六條規定內表二之備註:6 說明 ,前述備查作業已可由網站系統登錄相關資料,承包商可至「營建剩 餘土方兩階段申報網頁」(網址:http://140.96.175.34/spoil/dum psoil/login.htm) 登錄工程基本資料,第一次使用該系統者,可於 該網頁申請登入密碼,登錄工程基本資料後即可取得工程餘土流向管 制編號,將「工程基本資料表」與「餘土流向編號」併餘土處理計畫 送主管或主辦機關審查。經主管或主辦單位(環境保護局)上網完成 核對確認工程基本資料後,承包商即可向新竹市政府辦理申請運送憑 證序號,取得運送憑證序號即可進行土壤清運至土資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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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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