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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府回復○○公司涉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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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900688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府回復○○公司涉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之規定,
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規範之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因此應視事業在辦理設立、歇業及變更時,其事業之行業別是否符合本
署公告之事業定義;旨揭公司雖曾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惟其營運期間已
辦理工廠登記證變更停止金屬表面處理業在案,於辦理歇業時事業若已非
屬公告之事業,依法該公司無需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辦理
備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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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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