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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有關貴府函詢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及第40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90068970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府函詢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及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
 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 9  條第 1  項時,應處新台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者,
 按次處罰,合先敘明。
 二、查本案○○公司業於 97 年 12 月 15 日經  貴府公告註銷工廠登記
 證,惟前揭土污法規定係於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環保
 局於 99 年 6  月 15 日始依土污法規定進行裁處,按行政罰法第 5
 條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
 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
 ,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之處罰者,應做最有
 利之比較,即從一切法律效果加以比較而後判斷,並非單純比較罰鍰
 定額之高低,包括處罰種類、時間長短及其他附隨效果。
 三、就修正前土污法第 32 條第 3  項之規定僅就同一事件一次裁罰,且
 主管機關僅得於罰鍰額度內行使裁量權;而現行土污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於罰鍰額度與期間密度內行使裁量權外,且能
 就同一事件作多次處罰。綜合以觀,  貴府前於 99 年 6  月 15 日
 依現行土污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作成之裁罰處分,請本諸權責考
 量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予以撤銷,另依修正前土污法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作為裁罰處分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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