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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進行採樣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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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9002714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規定進行採樣之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9 條規定,指定公 告事業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審查,其目的除期望事業能掌握本身用地之土壤品質 狀況,亦有助於釐清污染改善之責任歸屬,確保事業本身之權益。 二、土壤污染調查評估及檢測資料係以土壤為主要檢測對象;另依土污法 第 2 條第 1 項,土壤之定義係指陸上生物生長或生活之地殼岩石 表面之疏鬆天然介質。因此若能確認其屬爐碴應當排除其級配深度, 惟為確認土壤是否有遭受爐碴回填之影響,採樣深度應以與爐碴回填 交界處之土壤為主。 三、建議事業欲使用旋轉窯爐碴作為用地工程填地材料,應依「經濟部事 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辦理,並應謹慎評估考量,避 免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如有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情事發生,環 保機關將依法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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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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