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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函詢污染控制場址後續是否應請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或應先依相關環保法令管制污染源等行政作為之疑義一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80084182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18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主    旨:函詢污染控制場址後續是否應請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或應先依 相關環保法令管制污染源等行政作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案之乙級廢棄物處理廠(掩埋場)因處理設施出現龜裂並有滲出水
 自裂縫滲出之情形,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理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部分,已遭  貴府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裁罰並限
 期改善在案。另本場址已污染地下水,經  貴府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
 制場址在案,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
 制計畫,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本案依  貴局○年○月○日○環水字第○○○○○號函與○年○月○
 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業務研商會」會議結論,業已確認污染來源為
 該乙級廢棄物處理廠(掩埋場),依土污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應
 優先管制污染源,並調查環境污染情形。故是否需於現階段命污染行
 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請  貴府視污染源管制現況及土壤、地下水
 污染情形本諸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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