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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轄○○公司廠區土地經主管機關進行土壤污染檢測發現遭受重金屬污染,後續若辦理工廠停、歇業時,是否免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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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800806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轄○○公司廠區土地經主管機關進行土壤污染檢測發現遭受重金
屬污染,後續若辦理工廠停、歇業時,是否免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9 條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
說 明:一、經查○○公司係本署執行 97 年「指定公告事業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執
行成效彙整分析與查核計畫」,發現該廠區土壤之重金屬超過土壤污
染管制標準,目前已函請 貴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
稱土污法)相關規定辦理(本署 98 年 5 月 7 日環署土字第 098
0039677 號函諒達)。
二、事業如屬本署 96 年 11 月 21 日環署土字第 0960087748A 號公告
所列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之事業」類別時,於停、歇
業前即應依土污法第 9 條規定,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
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
以上法定事項不因土地經主管機關進行調查發現污染而迥異。惟事業
為節省執行土壤採樣及檢測分析之費用及作業流程,可延用事業進行
污染改善前所進行之土壤採樣分析報告,併同土污法第 9 條規定之
土壤污染檢測資料申報表格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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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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