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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所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相關規定之疑慮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80052475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主    旨:所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相關規定之疑慮,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9  條規定,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土壤污
 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
 辦有關事宜,合先敘明。
 二、若  貴公司欲設立工廠,且經查其土地從園區設立前至今無使用、運
 作過,並不代表土地完全沒有污染之可能。因此,新設立之事業如屬
 土污法第 9  條之事業類別時,仍應於設立前辦理備查事宜。以上法
 定事項未因所有權人出具相關文件迥異,惟原所有權人提供土壤污染
 檢測資料並為該事業所接受,且土壤污染檢測作業於報請備查前六個
 月內完成者,事業得以自身名義提出該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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