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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開發單位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舉行公開說明會,即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另上開未規定已舉行公開說明會之開發行為,若其採分期、分標發包施工或分成多張雜照、建照依序動工,其分期、分標或各(雜、建)照工程之動工應舉行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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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002843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全文內容: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同 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舉行公開之說 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因此,開 發單位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依照環境影響評估 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舉行公開說明會,即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 項規定;另上開未規定已舉行公開說明會之開發行為,若其採分期、分標 發包施工或分成多張雜照、建照依序動工,其分期、分標或各(雜、建) 照工程之動工應舉行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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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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