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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執行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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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700858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6 條執行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應依第 12 條之調查評估結果,訂定土壤
、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據以實施……
」,所規範之內涵即包括「污染行為人應依規定訂定土壤、地下水污
染整治計畫送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及「應依所核定之整治計畫
據以實施」等項,污染行為人如未依審查意見修正致無法核定,及未
於要求期限內提送修正計畫,均屬污染行為人不依規定訂定污染整治
計畫,符合處分之要件,應依土污法第 36 條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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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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