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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執行疑義,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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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700759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1 條第 4 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
段,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參照來函之疑義,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11 條第 4 項執行內容區分為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控制計畫、審查控
制計畫及控制計畫執行期間查核時,污染行為人若違反相關規定,是
否得依土污法第 36 條規定予以裁處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土污法第 11 條第 4 項、土污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與
第 3 項規定,所在地主管機關為審查控制計畫應辦理下列事項:
1.限期命污染行為人依據本署公告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
撰寫指引」規定項目提出控制計畫送審。
2.經審查所送計畫書資料不符合撰寫指引或應備書件不齊者,應限
期補正。
3.經審查控制計畫之內容符合格式規定者,應即進行實體審查,並
依審查結果限期命補正。
4.前述情況 1 屆期未提出控制計畫,或情況 2 及 3 屆期未補
正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得依土污法第 36 條規定予以裁
處。
(二)來函說明二、(二)所稱執行進度不符情形,茲分述如下:
1.如為從未執行預定工作進度之情形,本得依土污法第 36 條規定
予以裁處。
2.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核定之控制計畫定期監督污染場址改善執行狀
況時,如發現污染場址之污染改善工作進度延宕、未依預定期程
執行工作項目,為來函說明二、(二)2 及 3 所稱執行進度與
預定進度不一情形,宜先考量污染改善狀況及執行成效,如污染
改善成效不佳(如: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配合報告提出者之自行監
測作業期程,不定期進行採樣查核,若連續監測二年內地下水豐
、枯水期之污染物濃度變化趨勢不減反增,或指定區域內土壤污
染物濃度無顯著下降趨勢者)時,得視個案狀況,本諸權責依土
污法第 36 條規定予以裁處。
二、來函說明三所詢「土污法第 36 條所定『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之執
行手段是否包含命污染行為人停止作為、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回
復原狀等措施,及按日連續處罰之構成要件為何」乙節,本署說明如
下:
(一)「命污染行為人停止作為、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回復原狀等措
施」究其性質似屬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裁罰
性不利處分,與土污法第 36 條規定之限期補正或改善尚屬無涉。
(二)有關土污法第 36 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之構成要件,所在地主管機
關依據土污法第 11 條第 4 項限期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控制計畫、
修正控制計畫或依核定內容執行控制計畫,污染行為人屆期仍未提
送、修正或未依核定期程執行工作項目時,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污
染行為人「限期補正或改善」,若屆期未補正或改善時,即符合按
日連續處罰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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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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