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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對象,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與同法第33條第1項公告「地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之規定,係指以「地下儲槽」貯存「汽、柴油」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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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700040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對象,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7 款公告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與同法第 33 條第 1 項公告「地
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之規定
,係指以「地下儲槽」貯存「汽、柴油」之事業。爰此,若事業設置
之地下儲槽所貯存物質非屬「汽、柴油」,自不屬於本「管理辦法」
所規範之對象,則毋須依「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有關「土污法」第 9 條所指加油站業,係指依據經濟部「加油站設
置管理規則」經營汽油、柴油零售之加油站。若事業係依「加氣站設
置管理規則」設置加氣站,尚非屬現行「土污法」第 9 條指定公告
之事業範圍,故毋須依「土污法」第 9 條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事業於既設營業中之加油站申請擴大基地面積兼營「加氣站」
部分,如原有加油站的相關設備(指地下油槽、管線、加油泵島區、
卸油口及監測設施等)未有變動或更新之情形者,則毋須依「管理辦
法」第 3、4 條規定辦理。
四、惟未來辦理加油站停、歇業時,則請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於歇業時,請依「管理辦法」第 17 條及「土污法」第 9 條規定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檢測工作,其調查檢測之範圍則應包
含此次新增之面積。
(二)於停業時,僅須依「土污法」第 9 條規定辦理土壤污染檢測工作
,其評估檢測之範圍仍應包含此次新增之面積。另於「管理辦法」
第 17 條部分,事業仍應依該法規定針對地下儲槽系統持續進行監
測與申報,惟管線抽除輸送物質且儲槽內之物質高度低於 2.5 公
分或體積少於總容量百分之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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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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