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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36條規定,「污染行為人違反……第16條第1項、第4項或第17條第5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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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600100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36 條規定,「污
染行為人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項或第 17 條第 5 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
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另查土污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應依第
12 條之調查評估結果,訂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經所在地
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據以實施」,所規範之內涵即包括「污染行為人
應依規定訂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送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及「應依所核定之整治計畫據以實施」等項,故未依規定訂定整治
計畫,包括未提或計畫經限期補正後,仍未修正,致無法核定者;以
及未據核定計畫實施者,均符合處分之要件。
三、○○公司所提整治計畫經貴縣整治推動專案小組要求修正事項,如經
審認仍未依審查意見修正,致令貴局無法核定,應屬污染行為人不依
規定訂定污染整治計畫,自可依土污法第 36 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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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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