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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污染農地變更之土壤及地下水相關法規說明如下: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規定:「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於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土地,應囑託土地所在地之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禁止處分之登記」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091006024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容: 全文內容:污染農地變更之土壤及地下水相關法規說明如下: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法第 15 條規定:「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於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污染
          土地關係人之土地,應囑託土地所在地之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禁止處分
          之登記」。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6 條規定:「整治場址之污
          染管制區範圍內屬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土地,不得變更編訂或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事項之利用。土地開發行為人依其他法
          令規定進行土地開發計畫,如涉及土壤、地下水整治場址之污染土地者,
          其土地開發計畫得與第 16 條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同時提出,並
          各依相關法令審核;其土地開發計畫之實施,應於公告解除土壤及地下水
          整治場址之列管後,始可為之」。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
          6 條規定:「於各類污染管制區內若有土壤之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
          地下水之抽出等情事,應提出污染土壤清理計畫書或抽出地下水污染防治
          計畫,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