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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立法理由,係以事件已繫屬其他法律所定之主管機關處理,於該細則施行時尚未解決者,如當事人意欲依公害糾紛處理法所規定程序進行調處者,基於不溯既往之原則,免繳調處費,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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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管字第341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7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綜合規劃/公害糾紛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立法理由,係以事件已繫屬其 他法律所定之主管機關處理,於該細則施行時尚未解決者,如當事人 意欲依公害糾紛處理法所規定程序進行調處者,基於不溯既往之原則 ,免繳調處費,合先敘明。 二 依來函所載個案事實及所附申請人公害糾紛調處同意書,應認已有前 開規定之適用;雖該管調處委員會受理方式與該條規定係由該主管機 關移送者容有未洽,惟調處費之繳納,係對申請人之不利益,自不宜 著意於行政處理程序之同中求異,而予以從嚴解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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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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