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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會轉達並函詢病媒防治業相關會員執行業務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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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800568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會轉達並函詢病媒防治業相關會員執行業務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病媒防治業係指 從事環境衛生之蟲、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又依該 法第 19 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 ,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另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病媒 防治業應對所僱用之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前施以訓練;執行業務後 每 3 年應再訓練 1 次,未再訓練者不得令其執行業務。上述規定 係針對病媒防治業應設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 前應施以訓練,合先述明。 二、所詢國軍弟兄是否可協助環境消毒工作乙節,為因應民間化災、疫災 及天災等救援需求,國防部國軍化學兵部隊依據行政院頒佈「災害防 救法」及國防部頒訂「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平時除完成戰 備任務訓練(如噴藥消毒訓練)外,並配合政府實際需求,積極參與 疫災等災害救援,如登革熱疫情、天然災害、SARS 疫情及新型流感 (H1N1)等環境噴藥消毒作業,以提昇救災支援能力。 三、另清潔隊施作消毒時,是否須經施作人員訓練?查本署於 87 年 7 月 16 日以行政督導方式函文環保、衛生機關等政府單位於執行病媒 防治、環境消毒前,施藥人員應授以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法規、中毒 急救安全使用及防護、用藥器材操作維護及噴藥技術…等課程。本署 環境人員訓練所亦每年辦理登革熱病媒防治、新型流感(禽流感)防 疫作業、居家周圍入侵紅火蟻防治、環保單位小黑蚊防治等相關訓練 課程,並邀請各級環保單位(包括清潔隊同仁)相關人員參加,授以 必備之病媒防治及環境消毒專業技能。 四、至於清潔公司是否可進行病媒消毒工作部分,依「環境用藥許可證申 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3 條規定,下列環境用藥免申請環境用藥許可 證,包括以次氯酸鈣、二氧化氯、亞氯酸鈉、次氯酸鈉為單一有效成 分,其濃度在百分之六以下者。是以清潔服務業可以使用清潔劑或上 述藥劑,進行環境清潔消毒作業。惟不得使用特殊環藥殺菌劑進行環 境殺菌消毒工作,違反者依違反該法第 11 條規定,並依同法第 50 條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五、政府機關及學校之替代役男、工友等人員是否可以執行消毒工作乙節 ,依該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特殊環藥之使用者,以衛生、環保 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故各機關、學校、醫院、公司 、住戶等,可購買一般環藥殺菌劑,自行使用(含民眾、替代役男、 工友等)於上述場所,進行環境清潔維護;惟不得使用特殊環藥殺菌 劑,違反者依違反該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並依同法第 49 條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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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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