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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97年7月24日修正之「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適用範圍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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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700615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 97 年 7 月 24 日修正之「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適用範圍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環保局或清潔隊委外由病媒防治業執行環境衛生之病媒、害蟲防治或 殺菌消毒業務時,執行業務之病媒防治業者須遵守病媒防治業管理辦 法相關規定。 二、有關「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至 4 款須具有實務工作經驗持有證明文件規定,係指參加病媒防治業專業 技術人員訓練,應具有不等年限以上病媒防治、清潔或消毒實務工作 經驗,並持有該雇主(業者)之證明文件;而非指主管機關核可之施 藥人員訓練計畫或經備查之施藥人員訓練紀錄,亦非指參加公會施藥 人員訓練班之施藥人員訓練證明文件。 三、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病媒防治業應對所僱 用之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前施以訓練,所稱施藥人員係指實際稀釋 或使用(噴灑、施用或置放)藥劑之人員,該等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 前應接受訓練,並完成訓練紀錄備查後,方可執行相關業務;包括稀 釋或使用(噴灑、施用或置放)藥劑,亦可執行器械清理維修、密度 調查、紀錄、藥劑點檢、品管等相關業務。惟依該辦法第 2 條規定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時,應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在場督導施 藥人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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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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