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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一般環境衛生用藥之殺菌清潔劑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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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700190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一般環境衛生用藥之殺菌清潔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環境衛生用藥係 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 生生物之藥品。本署依法核發之環境衛生用藥殺菌劑,係指其殺菌效 果達 99.9% 以上,不應作為一般環境清潔劑商品。 二、是以,本署登記核發之環境衛生用藥殺菌劑,其品名、標示內容,均 不核定「清潔」字樣;其相關廣告亦不應訴求「清潔」功能,以與一 般清潔劑商品明確區分,避免使用上造成危害事件。 三、另有關一般清潔劑商品,則依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四、本署 90 年 5 月 31 日環署毒字第 0033663 號函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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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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