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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函詢「未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於網路刊登業務內容含有病媒防治消毒業務(或工程)等字樣」為何屬於環境用藥廣告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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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600865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未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於網路刊登業務內容含有病媒
防治消毒業務(或工程)等字樣」為何屬於環境用藥廣告疑義,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病媒防治業係指
從事環境衛生之蟲、蟎、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另
同法第 11 條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
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二、又依同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
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三、另依「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
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病媒防治廣告
(以下簡稱環境用藥廣告),以下列方式為限:影視(含電影、電視
、錄影帶、光碟片等)、廣播、看板(含電子看板)、網路、刊物(
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及車輛(廂)廣
告。
四、是以「未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於網路刊登業務項目及內容含
有病媒防治消毒業務(或工程)等字樣」係屬環境用藥廣告,且違反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並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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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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