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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案之證照費收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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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600611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案之證照費收費原則,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 本法核發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應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 元。申請換發、補發時,亦同。」又依該標準第 5 條規定「因主管 機關證照格式變更換發者,免收取證書費。」。 二、另為利便民服務,本署受理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之變更、展延 案,經核准而由本署主動換發許可證者,免收取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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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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