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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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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已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業者是否可檢具防治病毒類微生物之相關文獻資料,申請增加登記防治病毒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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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6001617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已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業者是否可檢具防治病
毒類微生物之相關文獻資料,申請增加登記防治病毒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環境衛生用藥係
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
衛生生物之藥品。本法所稱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係用於環境衛生殺
菌、消毒用途,而非特定疾病防治之殺菌劑。
二、查病毒(如流感病毒、腸病毒、禽流感…等)無法於自然界中單獨存
在,須透過宿主(如人類、動物或禽畜等)才可繁殖或傳播疾病,不
能僅靠使用環境用藥殺菌劑來達到控制病毒生長。故本署核發之環境
衛生用殺菌劑,其環境用藥許可證登記之防治性能僅限殺菌、消毒或
防黴,而不包括病毒(如感冒流感病毒、腸病毒、禽流感…等)類微
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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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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