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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民眾於拍賣網站販賣一般環境用藥,刊登內容僅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廠商名稱、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及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是否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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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6001050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民眾於拍賣網站販賣一般環境用藥,刊登內容僅為商品品名、產品圖 案、價格、廠商資料(廠商名稱、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及環境用藥販賣業 許可執照字號),是否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95 年 12 月 18 日環署毒字第 0950098997 號函解釋環境 用藥廣告疑義之說明四「惟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因業務需要, 於上述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或 網路刊登已取得許可證之一般環境用藥,其內容若為商品品名、產品 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如一般商品價目表或折扣商品傳單內容), 而不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得不視為 環境用藥廣告。」;又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 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係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批發及零售 業者,但不包括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先予敘明。 二、依此,民眾於(拍賣)網站販賣取得許可證之一般環境用藥,且刊登 內容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如一般商品價目表或 折扣商品傳單內容),而不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 法或安全性,得不視為環境用藥廣告;其未取得環境用藥販賣業之授 權,而逕於網路刊登(冒用)其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則屬 民事糾紛之侵權行為。 三、前項刊登內容如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 ;又未取得環境用藥販賣業之授權,而逕於網路刊登(冒用)其環境 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仍屬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 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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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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