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公司將「○○○」(環署衛輸字第○○號)授權由總代理○○有限公司自行進口並販售,經環保單位查獲該市售產品超過有效期限,可否直接要求代理商回收乙節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400904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查獲劣質環境用藥,應通 知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自通知書到達翌日起 7 日內將庫存品列 冊,1 個月內將巿售之劣質環境用藥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當地主管機關應派員點驗,並予查扣。 二、查環境用藥「○○○」輸入許可證(環署衛輸字第○○號)登記之廠 商名稱係○○公司,環保單位於查獲前述市售產品屬劣質環境用藥, 仍應通知輸入許可證持有者○○公司回收,該公司並不得與代理商協 議而不履行公法上之義務。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