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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與個人「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是否具同等效力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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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300782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10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與個人「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是否具同等效力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7 款規定,病媒防治業係指從事蟲
、蟎、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另該法第 11 條規定
,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
執照後,始得營業。又依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病媒防治業應設置專任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至少 1 員
。
二、是以,個人若取得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仍無法逕行從事病
媒防治業務;應由病媒防治業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病媒防治
業許可執照後,該病媒防治業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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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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