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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現行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第7條與第8條相關規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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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100760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現行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第 7 條與第 8 條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第 7 條「環境用藥殺鼠劑之生產設備不得與 其他環境衛生用藥之生產設備混用。」,係指生產製造環境衛生用藥 之業者,其環境用藥殺鼠劑之生產設備必須專用,不能與其它環境衛 生用藥之生產設備混用,因為環境用藥殺鼠劑的毒性屬於劇毒以上, 環境用藥殺蟲劑的毒性均在中低毒以下,如劇毒的殺鼠劑與中低毒的 殺蟲劑其生產設備混用,恐污染到中低毒的殺蟲劑,影響消費者用藥 安全。 二、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第 8 條「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兼產製農藥 者,除殺鼠劑及微生物製劑外,其製造、加工及分裝設備需專用。」 ,係指同時生產製造環境衛生用藥及農藥的業者,其環境用藥殺鼠劑 與農藥殺鼠劑之生產設備可以共用、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與農藥微生 物製劑之生產設備可以共用,因為這兩種藥劑在環境衛生用藥及農藥 之間差異不大,為使業者生產設備充分使用,特准予環境用藥殺鼠劑 與農藥殺鼠劑生產設備可以共用、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與農藥微生物 製劑生產設備可以共用;其餘環境衛生用藥產品的生產設備均不可與 農藥產品生產設備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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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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